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加工贸易货物放弃审批
许可内容: 准予从事加工贸易货物放弃业务活动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二、三十三条
申请条件:
1.经营企业申请放弃的货物不属于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口的废物;
2.经营企业申请放弃的货物不属于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货物;
3.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允许放弃的其他情形。
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1.《加工贸易企业放弃加工贸易货物交接单》;
2.经营企业拟放弃加工贸易货物的清单;
3.海关按规定需要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办理程序:
1.经营企业向主管海关递交材料,主管海关进行预审核;
2.主管海关对放弃保税货物进行初审、复审操作(放弃保税货物业务中如有涉及报批的内容,需报主管海关、直属海关领导批准);
3.经审查,经营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海关有关规定的,做出准予放弃加工贸易货物的决定的,开具《加工贸易企业放弃加工贸易货物交接单》,要求经营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拟放弃的加工贸易货物运至指定的仓库,并办理有关货物的通关手续。
办理时限: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受理部门:新港海关综合业务处保税科、开发区海关核销科、天津海关现场业务处核销科、武清海关业务二科、蓟县海关业务科
办公地址及联系电话:
1.新港海关综合业务处保税科:塘沽新港一号路,电话65205125
2.开发区海关核销科:开发区宏达街15号海关综合业务大楼,电话65206128
3.天津海关现场业务处核销科:西青区赛达二大道赛达汇亚工业园,电话84202307
4.武清海关业务二科:武清区泉州北路2号,电话84202600
5.蓟县海关业务科:蓟县人民东路28号,电话29145944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早8:30至12:00 下午13:00至17:00(星期五至16:30)
附件:1.加工贸易企业放弃加工贸易货物交接单
2.填写示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