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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关海关派员驻厂监管的保税工厂资格许可事项公示


11/5/2005 2:49:20 AM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海关派员驻厂监管的保税工厂资格审批

    许可内容:准予从事海关派员驻厂监管的保税工厂相关业务

    设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2004年第412号令)

    申请条件:

    1.海关派员驻厂监管的保税工厂应是大型加工出口型企业。

    (1)大型加工出口型企业系指长期正常经营加工复出口业务的国有大型企业,从事特种行业(如飞机、船舶)加工的大型企业和经批准从事国家鼓励投资项目的大型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

    (2)大型加工出口型企业所从事的加工贸易业务量(合同备案、料、件金额)约占主管海关加工贸易监管业务量1/5以上,并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有自营进出口经营权。

    (3)大型加工出口型企业应是当地经济的支柱型企业,并由当地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为本行业的大型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从业工人3000人以上。

    2.企业的资信情况:

企业的银行资信好、税务资信情况好,年创汇额须达到500万美元以上;

    3.企业内部管理情况:

    (1)企业财务管理:账册健全,制度严格,科目清晰,原始单据齐全,原料进口和国产、成品出口和内销的设置便于区分,有利于海关查帐;

    (2)企业仓储管理:仓库制度健全,原料仓库内进口、国产分置,成品仓库内出口,内销分置,便于海关临管;

    (3)企业对进出口单证的管理:制度健全,进出口单证齐全;

    4.企业办理海关业务情况:

    (1)报关员报关年差错率1%以下;

    (2)报核员报核单证年差错率1%以下;

    (3)企业缴纳海关税费:连续三年无欠税。

    5.企业的遵纪守法情况:

    企业执行国家外贸政策,遵守海关法规,无走私违规情事,并向海关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1.设立派员驻厂监管保税工厂申请书;

    2.地方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银行开具的企业资信证明;

    5.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6.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天津海关递交材料,天津海关受理后进行审核。

    2.天津海关审核通过后,报经海关总署核准。

    收费标准:不收费

    受理部门:企业主管海关保税业务部门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早8301200下午13001700(星期五至1630

    咨询电话:65206257

    (以上内容来源于天津海关互联网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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