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车辆注册登记审批
许可内容:准许运输企业、车辆承运海关监管货物
设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2004年第412号令)
申请条件:
1.运输企业审批
(1)从事货物运输业务1年以上,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2)具有履行海关事务担保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提供的担保;
(3)企业财务制度和帐册管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企业资信良好,在从事运输业务中没有违法前科。
2.运输车辆审批
(1)车辆为厢式货车或集装箱拖头车;
(2)车辆为运输企业自有车辆,其《机动车辆行驶证》的车主列名与所属运输企业名称一致;
(3)厢式货车的厢体须与车架固定一体,厢体须为金属结构,无暗格,无隔断,具有施封条件,车厢连接的镙丝均须焊死,车厢两车门之间须以钢板相卡,保证施封后无法开启;
(4)集装箱拖头车须承运符合国际标准的集装箱 ;
(5)从事特种货物运输的车辆须递交主管部门的批准证件。
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1.运输企业审批
(1)承运海关监管货物境内运输企业注册登记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
(3)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4)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运输企业成立的批准文件;
(5)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2.运输车辆审批
(1)承运海关监管货物境内运输车辆注册登记申请表;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辆行驶证》;
(3)运载危险品的车辆需提交公安消防部门核发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
(4)车辆彩色照片2张(要求:前方左侧面45º,4×3寸;能清楚显示车牌号码;车头及车厢侧面喷写企业名称);
(5)运输车辆为厢式货车的,还需提交中国船级社核准的《集装箱式货车车厢批准证明书》。
提交(2)、(3)项文件时,还应同时出示原件供海关审核。
办理程序:
1.运输企业审批
海关对运输企业的资格条件及递交的有关证件进行审核,合格的,颁发《境内公路运输企业载运海关监管货物注册登记证书》
2.运输车辆审批
海关对车辆监管条件及相关文件进行审核,合格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汽车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车辆准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境内汽车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载货登记簿》。
收费标准:不收费
受理部门:天津海关监管处
办公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街15号海关大楼6层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早8:3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星期五至16:30)
联系电话:65206306
附件:1.承运海关监管货物境内运输企业注册登记申请表
2.承运海关监管货物境内运输车辆注册登记申请表
(以上内容来源于天津海关互联网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