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制造、改装、维修集装箱、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工厂核准。
许可内容:准予从事装载海关监管货物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的制造、改装和维修活动。
设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2004年第412号令)
申请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应是我国境内、外制造、改装和维修集装箱工厂;
3.应当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中国船级社颁发的《工厂认可证书》。
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1.《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制造、维修工厂海关核准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境内制造的集装箱的所有人应当提交中国船级社核发的《按定型设计批准证明书》或者《按制成以后批准证明书》;
4.境外制造的集装箱的所有人应当提交中国船级社核发的《按制成以后批准证明书》。
办理程序:
1.申请材料接收
2.材料审核
3.现场勘查
4.制发证书。
办理时限: 自出具《受理通知书》起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受理部门:天津海关监管处综合科
办公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街15号海关大楼6层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早8:30至12:00:下午1:00至5:00
联系电话:65206311
附件:《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制造、维修工厂海关核准申请书》
附件
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制造、维修工厂
海关核准申请书
1.工厂名称:
2.工厂地址:
3.邮政编码:
4.电话:
5.传真: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
7.中国船级社工厂认可证书号:
8.企业法人姓名:
9.经营范围:
我厂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的有关规定从事上述经营业务,请予以审查核准。
呈 海关
企业法人签字:
工厂盖章
年 月 日
(以上内容来源于天津海关互联网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