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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关公告2005年第23号
1/4/2006 9:38:10 AM
根据《海关总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商务部关于落实〈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规定的公告》(2005年44号)的要求,自2005年10月1日起,天津口岸以进入国内市场为目的的汽车应直接在天津新港海关办理进口报关、纳税等手续,天津保税区海关将不再为此类汽车办理进口报关、纳税等手续。
为此,我关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原由天津保税区海关负责的关区汽车用《货物进口证明书》的对外签发、补发、换发以及鉴定等工作,统一转由天津新港海关承担,业务办理窗口设于天津国际贸易和航运服务中心海关业务现场,地址为天津市塘沽区天津港集装箱物流中心跃进路1号。
特此公告。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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