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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天津海关关于2006年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年审有关问题的通知
3/27/2006 9:44:53 AM
各报关单位:
按照海关总署2005年第127号令规定,自2005年6月1日起取消了一年一次的企业年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实行三年换证,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 凡是在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5月31日在海关注册登记或已通过2005年度年审的原自理报关单位,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有效期为“2006年4月30日”的,其证书有效期自动延长至2008年,具体日期以证书封二所注的日期为准(即“X年X月X日起,你单位可按海关批准的范围开展自理报关业务”)。
2、 如企业注册登记情况发生变化,请于2006年4月30日前到所属区域海关办理相关手续,以免影响进出口业务的顺畅开展。
3、 持《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请于2008年有效期届满前30日持相关材料到所属区域海关办理换证手续。
4、 2005年免检的企业可于2006年6月30日前到所属区域海关办理换证手续。
特此通知
天津海关企业管理处
二OO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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