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进境动物产品检验检疫业务,加大进境动物产品检验检疫力度,有效防范外来有害生物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拟在天津口岸建立进境动物产品集中查验场地的单位,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为独立法人,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
二、申请单位应具备查验场地,查验场地应满足以下条件:
1、应位于港区、开发区内或距离港区、开发区不超过(含)3公里;
2、距离交通要道500米以内,通行方便;
3、应有围墙或围栏与外界隔离;
4、查验场地应分为储存区、查验区和办公区,办公区具备检验检疫人员专用办公室及与之相适应的办公条件;
5、储存区面积应不小于10000平方米;
6、场地平整,为水泥、三合土或其他硬质地面,能满足机械作业要求,作业时不会对地面造成破坏;
7、查验场地内设有符合检验检疫部门要求的查验平台、动力供电和照明系统和防雨设施;
8、场区应具有相适应的起重吊装设备
9、场区应有完善的排水设施,雨后无积水;
10、场区具有能满足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及防疫处理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设施;
三、申请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货物管理和检疫防疫管理体系,管理体系应包括:
1、建立单位法人代表负责的防疫小组,至少配备2名以上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合格的防疫消毒人员;
2、建立专门的防疫消毒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防疫消毒作业中各环节的注意事项及责任追究办法;
3、建立相应的记录台帐,专人负责纪录、填报防疫消毒等相关报表,并及时报送检验检疫机关;
4、定期对场地实施防疫消毒并作记录;
四、按照检验检疫机关电子监管的相关要求,建立相对完善的电子数据、视频监控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