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船舶代理公司:
日前,我处发现有的船舶代理公司没有如实申报入境船舶14日来港的情况,造成比较严重的后果,影响恶劣。为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确保入境船舶检疫申报的准确性,方便检验检疫机关的审批,决定从2007年7月1日起,所有入境船舶在检疫申报时都应随附船舶2周内的“港序表”,内容应包括港口名称、出入港日期和时间(2周内没有停靠港的,可不附),所附的“港序表”应有船舶代理公司的签章。船舶到港后还应和以前一样,递交由船长签字并盖船章的“港序表”。
自2007年7月1日零时起,没有附“港序表”的入境船舶检疫申报,卫检处将不予接受。
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卫生检疫处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日
注:此通知可在天津电子口岸门户网站下载( www.tjepor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