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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资讯-公告

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在船舶入境检疫申报时提供“港序表”的通知


6/22/2007 3:53:56 PM

各船舶代理公司:

日前,我处发现有的船舶代理公司有如入境船舶14港的情,造成比较严重的后果,影响恶劣。事件的再次生,确保入境船舶疫申的准确性,方便检验检疫机批,200771日起,所有入境船舶在疫申报时应随附船舶2的“港序表”,包括港口名、出入港日期和时间2内没有停靠港的,可不附),所附的“港序表”有船舶代理公司的章。船舶到港后还应和以前一交由船长签盖船章的“港序表”。

200771起,有附“港序表”的入境船舶疫申卫检处将不予接受。

 

 

 

 

 

                    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〇〇七年六月二十日

 

注:此通知可在天津子口岸门户网站下 www.tjeport.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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